(2015)丽青特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红翠与刘松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翠,刘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特民初字第1号申请人:徐红翠,务工。委托代理人:潘竹青,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松柏,务工,青田县巨浦乡巨浦村双坑口1号。诉讼代理人:刘松娟。申请人徐红翠与被申请人刘松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松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丽二医司法鉴定所(2015)法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红翠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