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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张文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军,张文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军。被执行人张文廷。本院��执行陈红军与张文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