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桂霞诉杨国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2号原告杨桂霞,女,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国三,男,汉族,1954年10月9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杨桂霞因与被告王国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国三所有的鲁Q5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国三所有的鲁Q5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