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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任果元诉严清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果元,严清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任果元。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祖烨,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清德。原告任果元诉被告严清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果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星、张祖烨,被告严清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果元诉称:2009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所谓的《共同建房协议》,但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有以下原因:双方均是公民个人,任何一方均无建修资质,双方均无可利用的土地共同建房,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原告索贿一套房子等。现诉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共同建房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任果元起诉主张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已经本院一审,一审判决《共同建房协议》无效后,被告严清德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357号判决书,认为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任果元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2015号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现原告任果元再次向本院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原告如有新的证据应该申请再审而非向本院再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果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