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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毕德玉与包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玉,包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毕德玉。被执行人包玮,临邑县兴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包玮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包玮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玮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有每月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包玮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资总收入的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黄立欣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