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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行赔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葛苇刚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苇刚,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虹行赔初字第2号原告葛苇刚,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尧坤,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男。委托代理人张力满,男。原告葛苇刚要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5月8日,本院以传票传唤方式通知原告葛苇刚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葛苇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经查,本案开庭传票已经依法送达原告葛苇刚,其已知晓开庭时间与地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莉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蕾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