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闫金明与薛凯文、任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金明,薛凯文,任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闫金明。被告薛凯文被告任合本院受理原告闫金明与被告薛凯文、任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凯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金明撤回对被告薛凯文、任合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