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大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毅,四川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大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幢1单元1604号。法定代表人郑俊,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大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俊,代理审判员邱学南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轩飏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资��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81.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90.50元由原告凉山州用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坚审 判 员  马 俊代理审判员  邱学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轩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