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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与黄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黄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保明。委托代理人吴名阔,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黄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登寿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