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飞泽与姚建军、姚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飞泽,姚建军,姚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812号原告华飞泽。被告姚建军。被告姚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飞泽诉被告姚建军、姚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飞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军、姚海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飞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华飞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