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晓清与广州侨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清,广州侨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3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清,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州侨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栗壮。张晓清与广州侨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4)3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侨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张晓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医疗费共计30551.0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1号江河大厦××××内自编××××房进行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侨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403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