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小林与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林,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61号原告:陈小林,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邺区。被告:许龙,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陈小林与被告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林诉称:2012年5月15日,被告许龙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2年11月12日,被告许龙又因家里买房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每月还款4000元;2013年1月13日,被告许龙又因家里遇到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还清。被告许龙三次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后陆续归还16000元,尚欠29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9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被告许龙未到庭未作书面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许龙原系原告陈小林经营的公司员工。2012年5月15日,被告许龙向原告陈小林借款5000元;2012年11月12日,被告许龙又因家里买房向原告陈小林借款20000元,并约定每月还款4000元;2013年1月13日,被告许龙又因家里遇到困难向原告陈小林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还清。被告许龙三次向原告陈小林借款45000元,后陆续归还16000元,至原告陈小林起诉时被告许龙尚欠29000元。原告陈小林起诉后,被告许龙又归还5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许龙给原告陈小林出具两张借条及原告陈小林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林与被告许龙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陈小林借款给被告许龙后,被告许龙依法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许龙应当返还原告陈小林24000元。被告许龙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陈小林要求被告许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返还原告陈小林24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7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许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