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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董全付与龚灵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付,龚灵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蕲春县千里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董全付。委托代理人王东康,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灵勇。委托代理人高飞,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号农行*楼。负责人:罗剑,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光,该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蕲春县千里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四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伊青松,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董全付诉被告龚灵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蕲春县千里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全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全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2276.5元,由原告董全付负担。审 判 长  田学志人民陪审员  胡爱琴人民陪审员  骆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甘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