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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云鹏诉台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鹏,台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117号原告王云鹏,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台晓玲,女,其他个人信息不详。原告王云鹏诉被告台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雍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