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三终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斌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5)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三终字第00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斌。委托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斌以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宋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翠代理审判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毛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