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特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秀建、蔡昌文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建,蔡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特字第78号申请人:张秀建。被申请人:蔡昌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秀建与被申请人蔡昌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秀建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