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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某于2015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