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某于2015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