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范世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世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49号罪犯范世清,男,1961年1月1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9年12月24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世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279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9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256号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世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服从管教,虽有违规:2012年12月29日在车间大声喧哗违反车间管理规定扣2分,2013年7月25日夜间教育从事与教育无关活动扣2分,2014年3月21日提早收工聊天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64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小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得达标分18分。本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世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