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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严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张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华阴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撤销了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