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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黄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黄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冯颜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正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副经理。被告黄莉,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诉被告黄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