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桂芳与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芳,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周桂芳,女,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周专甲,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黄明华,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芳诉被告永州市华伟中药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芳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3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周桂芳承担。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