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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陈某与孙某、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孙某,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某甲。原告陈某。被告孙某。被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陈喜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陈某与被告孙某、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陈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29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