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绍雄与福建省将乐如翼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雄,福建省将乐如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吴绍雄,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建省将乐如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建设银行12楼。法定代表人范惠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雄与被告福建省将乐如翼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绍雄于2015年5月19日以该案债权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绍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吴绍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