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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陈裕巾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法定代表人高成建,局长。被执行人陈裕巾,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陈裕巾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禅)安监管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裕巾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1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0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03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