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发军诉吴志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陈某,张掖市利民融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被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第三人张掖市利民融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陈某、张掖市利民融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未能提供被告吴某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杨某某。审判长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