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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发军诉吴志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陈某,张掖市利民融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被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第三人张掖市利民融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陈某、张掖市利民融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未能提供被告吴某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杨某某。审判长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