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树林与陈学中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树林,陈学中,龙金香,陈菊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774-1号申请执行人龚树林。被执行人陈学中。被执行人龙金香。被执行人陈菊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学中、龙金香、陈菊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还款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王献猛人民陪审员 符兴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