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张承会与姚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会,姚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张承会,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告姚铁东,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2年11月16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职工,住方正县。原告张承会诉被告姚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承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铁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张承会诉称:被告姚铁东于2015年01月15日,01月19日分别向原告张承会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3万元,口头约定两笔借款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被告姚铁东未出庭,未答辩。原告张承会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欠据二枚,意在证明被告姚铁东于2015年01月15日,01月19日分别向原告张承会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3万元,出具二枚欠据。经原告申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作证,意在证明:其与被告姚铁东系朋友关系,姚铁东两次向原告作出借款9万元。庭审中,被告姚铁东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张承会举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姚铁东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张承会与被告姚铁东是朋友关系。2015年01月15日,被告姚铁东为归还他人货款,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2015年01月19日,被告姚铁东为偿还信用卡欠款再次向原告张承会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姚铁东出具二枚欠据。口头约定两笔借款一个月内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张承会多次索要,被告姚铁东未给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承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将被告姚铁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承会与被告姚铁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姚铁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原告张承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铁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承会借款人民币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姚铁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