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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新军与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5号申请人张新军,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申请人王丽华,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