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李凤驰、宗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李凤驰,宗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张涛,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驰,男,成年人,河北省易县。被告宗雪丽,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李凤驰、宗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经营的位于十八跑原种场易县东宝养殖厂内圈养的成猪800头,原告以所有权人为郭某某的坐落在易县城管处迎宾小区东区一号楼三单元502室楼房一套(面积为124.43平米)、所有权人为张某某的位于易县东环路住房一套(面积为138.24平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经营的位于十八跑原种场易县东宝养殖厂内圈养的生猪493头(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生猪由二被告负责饲养、管理,如出现隐匿、转移、抵押、屠宰及因被告的过错致被查封财产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由二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查封所有权人为郭某某的坐落在易县城管处迎宾小区东区一号楼三单元502室楼房一套(面积为124.43平米)。三、查封所有权人为张某某的位于易县东环路住房一套(面积为138.24平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樊 宁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