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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吴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吴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1号3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蒋聪伟,高级顾问。委托代理人柳辉,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吴琼,女,1995年5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雅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