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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内230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YN现浇泡沫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YN现浇泡沫混凝土的现场配置,并按被告要求施工,其单价为每立方米75元。2013年4月3日,原告方生产人员、设备及产品辅料进驻被告施工工地,并于2013年6月5日施工结束。经原告核算,工程实际施工总量为3800立方米,价款总计285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下欠工程款235000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35000元及利息1445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永暖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521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