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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文堂胜与深圳市佳晟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堂胜,深圳市佳晟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堂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晟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衍。上诉人文堂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晟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