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清照、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