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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晓光与王艳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光,王艳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艳才,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杨晓光申请执行王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松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晓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艳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艳才及其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