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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沈伟与浙江万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伟,浙江万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履行、强制执行)(2015)兖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沈伟。被执行人:浙江万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沈伟诉浙江万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德 军审判员 祁 云 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明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