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韩树根与王立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韩树根,王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65-1号申请执行人:韩树根。被执行人:王立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立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立权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韩树根支付执行款48800元,另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632元,但被执行人王世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立权名下的银行存款504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