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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催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沭阳同泰木制品有限公司、胡沛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沭阳同泰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催字第003号申请人沭阳同泰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沛春,经理。申请人沭阳同泰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沭阳同泰木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3090005327236959、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柒拾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柒月叁拾壹日、出票人为国药控股徐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沭阳同泰木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兆云审 判 员  王丹莉审 判 员  吴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