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李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孙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