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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李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孙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原告孙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