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包丽红与虞朝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丽红,虞朝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包丽红,职业不明。委托代理人:宓苗彩,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朝炯,成年,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丽红诉被告虞朝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丽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丽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丽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包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