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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初桂珍与白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桂珍,白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初桂珍,女,194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白海玲,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初桂珍申请执行白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涉及刑事案件,相关财产无法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