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初桂珍与白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桂珍,白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初桂珍,女,194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白海玲,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初桂珍申请执行白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涉及刑事案件,相关财产无法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