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军诉王小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王小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郭军,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晋宏,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小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王小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燕妮人民陪审员 李彦丽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苗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