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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娜与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娜,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11-1号申请人:吕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2022-8。法定代表人:钟法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城建支行账户13×××04内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查封吕平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金山花园16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现申请人吕娜鉴于其已与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城建支行账户13×××04内存款人民币110万元;二、解除对吕平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金山花园16号楼1单元10层1001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的查封。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