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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仁堂与被告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仁堂,王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谭仁堂,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峰,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谭仁堂与被告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仁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仁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谭仁堂承担。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