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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保字第07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书建与何明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建,何明春,王荣坤,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保字第07079号申请人黄书建,男,1967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何明春,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王荣坤,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批发市场B区1栋11楼。法定代表人何明春。申请人黄书建与被申请人何明春、王荣坤、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明春、王荣坤、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8981506元的财产。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华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并自愿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书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黄书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何明春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的房产及持有的股权(详见附件);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名下的土地及持有的股权(详见附件);四、上述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98981506元。申请人黄书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瑞审 判 员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附件: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明春名下房产十三套:1、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苑××幢××层××证号:×××;2、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苑××幢××层××证号:×××;3、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苑××幢××层××证号:×××;4、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苑××幢××层××证号:×××;5、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林××幢××单元××证号:×××;6、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7、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8、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9、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10、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11、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12、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13、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城××幢××层××证号:×××。二、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北侧D7地块(29872.92平方米),土地证号:昆国用(20**)字第××号;以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北侧D6、D7、D8.-1地块(29872.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昆国用(20**)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四、查封被申请人何明春持有的云南盛世同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47.5%股权;查封被申请人何明春持有的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20%股权;查封被申请人何明春持有的云南同创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5.5%股权。五、冻结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云溪支行鸣泉分理处银行账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