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方俊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方俊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承租本市白云棠景街心谊路景安北街7号709房储存并对外销售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和钱包。同年11月12日18时许,黄某甲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7个、钱包38个。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3145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1、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请求法庭对黄某甲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3、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出售,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属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二、本案涉案商品总价值尚未达15万元。1、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37张销售单据可知,手袋实际销售价格单个介于190元-220元,即总价值介于3230元-3740元,钱包实际销售价格单个介于25元-110元,即总价值介于950元-4180元,两者相加(未销售的商品)最高总价值7920元与已销售商品的价值累加远远没有达到15万元。2、根据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1日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价格证明》可知,钱包单品最低价为2200元,没有最高价;手袋单品最低价为5900元,同样也没有最高价,而路易威登公司提供的钱包销售价格单个为2850元,手袋单个为18500元,显然,两者提供的价格自相矛盾。璟晟公司作为路易威登公司在广州区域的全权代理人,其对注册商标商品在广州区域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最清楚的,因此,本辩护人认为璟晟公司提供的正品销售价格客观真实,更能体现注册商标商品在侵权行为地的实际销售价格,即钱包单品实际销售价为2200元,手袋单品实际销售价为5900元。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鉴(2014)1757号《关于手袋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认定手袋的价格为18500元,显然该中心是采纳接受了路易威登的提供的正品最高价进行鉴定的,明显错误。据此,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鉴(2014)1757号《关于手袋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应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对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事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又是偶犯初犯,被告人家属愿意缴纳罚金。谨此,辩护人恳切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黄某甲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承租本市白云棠景街心谊路景安北街7号709房储存并对外销售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和钱包。同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7个、钱包38个。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314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涉案的假冒手袋、钱包照片;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契约、商标注册证、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出具的价格证明、被告人黄某甲身份材料;证人关某、黄某乙、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明细表;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太高及代理公司和被害单位的报价自相矛盾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本案涉案金额在产品无标价及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法作出,其结论客观、公正,本案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314500元。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被告人黄某甲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7个、钱包38个,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