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与陈大链、梁恩、邵计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陈大链,梁恩,邵计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一区宋康路27号。负责人:罗宏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志成,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陈大链,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恩,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邵计成,男,1955年5年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诉被告陈大链、梁恩、邵计成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审 判 员 关水考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春丽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