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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被执行人:张益帆,宁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星,浙江××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建范,宁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1900元、诉讼费5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已支付执行款535600元、执行费0元,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宁波福甬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郑建范、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暂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