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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毛庆德、毛荐等与刘涛、安徽省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庆德,毛荐,闫冉,刘涛,安徽省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张兴亭,濉溪县福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运输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毛庆德,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毛荐,男,1982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闫冉,女,1988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陈仁奎,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省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负责人:刘少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王安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亭,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濉溪县福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县。负责人:曹明洲,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负责人: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程、魏志水,公司员工。被告: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穆雪英,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负责人:耿倩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公司员工。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胡德林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