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卫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李卫,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杨伟,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诉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撤回对被告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卫负担。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