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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黄定银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黄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被执行人黄定银,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定银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定银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志良执行员  何淑颜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文生 微信公众号“”